會員權益

本會會員分下列 6 種:

一、個人會員:認同本會宗旨,具緊急醫療救護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資格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與緊急醫療救護業務相關之立案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 1 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
三、學生會員:認同本會宗旨,年滿 20 歲且具緊急救護技術員資格且就讀各級學校之在學學生(不含在職進修學生)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學生會員。 

四、贊助會員:認同本會宗旨,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贊助會員。

五、榮譽會員:從事推動本學會或醫療救護發展有功人員,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者。

六、相關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不具個人會員資格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成為相關會員。
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團體會員、相關會員、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為利組織運作,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 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應提於會員大會審議通過,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一、入會費: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
1. 個人會員:新台幣 2,000 元。

2. 團體會員:新台幣 10,000 元。

3. 學生會員:新台幣 1,000 元。

4. 贊助會員:新台幣 10,000 元。

5. 榮譽會員:免繳會費。

6. 相關會員:新台幣 1,000 元。
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、學生、相關會員皆新台幣 1,000 元,團體會員、贊助會員新台幣 10,000 元,榮譽會員免繳年費。